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
出席嘉宾: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以芳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吴敬礼
王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庭二级高级法官
主持人:吉忠标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
发布内容: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法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直播地址
图为发布会现场(摄影:王圣祥)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并回答了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以芳、副庭长吴敬礼、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高级二级审判员王丹出席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贻芳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二)》中国》及典型案例的基本情况。新闻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吉忠标主持。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稳定,家庭幸福则社会和谐,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制机制”。加强和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健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道德建设体制机制,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教育引导全社会自觉遵守法律、遵守公序良俗,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历史虚无主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教育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正确贯彻实施民法典,统一为维护家庭美德,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下简称《解释(二)》)。《解释(二)》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一、《解释(二)》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家庭结构和生活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婚姻家庭矛盾呈现新特点,家庭纠纷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近三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约200万件,约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12%。其中,每年约有150万起离婚纠纷案件,占所有家庭案件的近80%。在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成为焦点。案件涉案标的量增多,财产种类多元化,婚姻家庭、财产领域问题相互交织,疑难复杂案件增多。法律适用标准亟待统一。
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婚姻家庭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审查,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解释(一)”)。随后,开展了《解释(二)》的研究、论证和起草工作。我们广泛征求立法机关、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各方对解释基本达成共识。为更好回应群众关切,我们还将向社会解释内容,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和建议近万条。我们一一研究,充分吸收。相关反馈对于完善司法解释内容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争议较大的问题,我们将继续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来总结审判实践经验,为裁判提供指导。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解释(二)》立足国情、社情、民情,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新期待。 《解读(二)》共23篇。坚持问题导向,务实高效。重点解决夫妻间赠与房产、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夫妻共同财产赠予他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抢劫、藏匿未成年人等问题。孩子们。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中的其他疑难问题。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规定禁止重婚。夫妻应该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心。 《解释(二)》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细化:一是明确了重婚罪绝对无效的立场。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婚姻制度,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将坚决予以否认和打击。为此,《解释(二)》规定,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双方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重婚婚姻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时起不能转为有效。 。二是明确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重婚、同居或者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为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他人的,不仅侵犯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又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释(解释)》2)》明确规定,此类行为无效,配偶一方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平衡个人财产权保护与婚姻家庭群体利益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无论时代如何变迁,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家庭对生命的支撑是不可替代的,家庭的社会功能是不可替代的,家庭的文明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不可替代的。”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子女受国家保护。” 《民法典》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作为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 《解释(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宪法、民法典上述规定,充分考虑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婚姻等家庭实际以及相关出资及捐赠行为的目的性特征,不存在“一刀切”的规定。强调,在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依据的前提下,必须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同居及怀孕、离婚过错等因素,确保公平。公平地对待它。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强调家庭成员要齐心协力、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她们不应该因为短期婚姻而获得大量财产,还要肯定自己为家庭贡献的价值,增强婚姻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三)维护诚信原则,保护特殊群体利益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信守承诺。针对部分夫妻意图通过离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失信行为,《解释(二)》规定,配偶一方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债权人财产分割的实现的,其债权并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共同财产的整体分割和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给予支持。该规定平衡了对债权人、配偶其他人和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给子女后,一方反悔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或者全部分配给子女。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转移前请求撤销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方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如果离婚协议约定对方不需要支付赡养费,对方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起诉要求赡养费,《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如果子女确实有实际需要,应当本着对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则,依法给予支持。
(四)平衡夫妻财产关系保护与市场交易安全
根据民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有特别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因此,需要平衡保护夫妻财产关系和市场交易安全。例如,《解释(二)》规定,配偶一方转让以夫妻财产投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方当事人请求确认该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无效。理由是未经夫妻同意,侵犯了夫妻财产的利益。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有证据表明转让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这一规定表明:一方面,不能以婚姻家庭受到特殊保护为由,简单否定公司法等基于家庭以外市场交易的规则。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外部关系对家庭财产分配的影响,以免损害配偶另一方的利益。合法权益。
此外,《解释(二)》还详细规定了同居及财产分割、继子女关系认定与解除、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资助等纠纷的处理规则,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为了帮助大家更加直观、形象地理解《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我们还发放了四个典型案例。在案例1中,一方在结婚后将自己的婚前财产“添加”给了另一方。人民法院在分割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时,综合考虑婚姻已存有十年以上,但给予一方需承担较多的家庭开支。综合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判断该房屋仍应属于赠与方,并酌情给予对方合理补偿。在第二个案例中,一位家长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并登记到夫妻双方名下。人民法院在离婚时,综合考虑该财产由父母一方贡献的事实、赠与的目的、婚姻关系等情况,认定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关系存续时间短、无共同子女等因素,判决该房屋归投资人子女所有,但酌情给予对方合理补偿。这两起案件不仅符合婚姻关系中的夫妻财产制度,而且也保护了赠与方的财产权。第三起案件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抢劫、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当事人发出侵害人格权禁令,并对双方当事人组织家庭教育指导,并对抢劫、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当事人进行现场督导。藏匿孩子要尽快归还孩子,迅速制止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减少抢劫。对未成年儿童的行为造成的伤害。案例4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将共同财产赠予第三人的,无效。配偶另一方请求第三人返还全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总结审判实践经验,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法律答疑网答疑、案例“入库”等方式,加大对家事审判的指导力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家庭万事兴旺。平等和谐、文明婚姻家庭关系是每个人的向往,需要我们共同维护。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健全工作机制,努力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作出具体裁决、化解纠纷。引导家庭成员尊老爱幼、互帮互助,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本站,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jiacifang.com/html/tiyuwenda/9441.html